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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马贵东与杭州路可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贵东,杭州路可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522号申请执行人:马贵东,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杭州路可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红十五路7777号B10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311367379G法定代表人:黄晋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马贵东申请执行杭州路可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路可达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杭州临江支行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杭州路可达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杭州临江支行(账号:XXXXXXXXXXXX)存款人民币伍仟肆佰贰拾元整(5420.00)至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本清福审判员 马关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饶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