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民终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嵩、杭州米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嵩,杭州米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8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嵩,男,汉族,1978年3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米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15楼1506室。法定代表人柳阳,董事长。上诉人王嵩为与被上诉人杭州米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8民初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王嵩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8民初36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正茂审判员  夏明贵审判员  祖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范晨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