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83执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长久与丁健、尹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健,尹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6)川0683执1126号申请执行人:陈长久,男,汉族。被执行人:丁健,男,汉族。被执行人:尹静,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与丁健、尹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阳市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德仲裁字第11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464222.9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了全部付款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83执1126号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马学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明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