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杨雅楠与李翠平、塔拉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雅楠,李翠平,塔拉,阿丽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1民初428号原告:杨雅楠,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内蒙古融兴(土默特左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翠平,退休职工。被告:塔拉,无业。被告:阿丽玛,工人。原告杨雅楠与被告李翠平、塔拉、阿丽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雅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翠平、塔拉、阿丽玛赔偿杨雅楠各项费用8977.02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7日上午,杨雅楠在办事途中遇到塔拉,杨雅楠要求塔拉偿还所欠饲料款。杨雅楠和塔拉来到塔尔号村蒙古包找张海兵对账,对账期间塔拉悄悄溜走。杨雅楠只好与奶站负责人李翠平打电话沟通,李翠平不予理会,还威胁杨雅楠。约40分钟左右,李翠平、阿丽玛开车来到事发地,李翠平、阿丽玛、塔拉就对杨雅楠进行殴打,将杨雅楠扔出屋外后,李翠平、阿丽玛、塔拉驾车离开。之后杨雅楠报警,杨雅楠被送往土默特左旗医院治疗住院9天。杨雅楠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李翠平、阿丽玛、塔拉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翠平辩称,12月7日,李翠平在家睡觉,杨雅楠打电话骂李翠平,李翠平就开车找杨雅楠。费用合理的出,不合理的不出。塔拉辩称,杨雅楠扭曲事实,对账人是张海兵,是因为口角才动手的,杨雅楠威胁我们,我们才走的,正常费用我们出。阿丽玛辩称,没有说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7日李翠平、阿丽玛、塔拉殴打了杨雅楠,随后杨雅楠被送往XXX医院住院9天。杨雅楠所受损失为:医疗费3475.1元,误工费1020.96元(113.44元×9天),护理费1020.96元(113.44×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7617.02元。本院认为,杨雅楠住院9天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以及产生的交通费应予计算。杨雅楠无证据证明其因侵权受到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其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翠平、阿丽玛、塔拉因侵权应赔偿杨雅楠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翠平、塔拉、阿丽玛在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杨雅楠医疗费等损失7617.02元;二、驳回原告杨雅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翠平、塔拉、阿丽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侯昱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