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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安徽尚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谢仕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尚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谢仕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441号原告:安徽尚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新新家苑27号-1-102号,组织机构代码:69284848-2。法定代表人:王皓,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福志,蚌埠市小蚌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仕兰,女、194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尚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谢仕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尚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尚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尚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素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蔡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