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李洋与钟玉辉、郭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洋,钟玉辉,郭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590号原告:李洋,男,1989年5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钟玉辉,女,1969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郭洪军,男,1966年2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李洋与钟玉辉、郭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李洋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洋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洋负担。审判员 胡洪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谢承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