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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李洋与钟玉辉、郭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洋,钟玉辉,郭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590号原告:李洋,男,1989年5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钟玉辉,女,1969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郭洪军,男,1966年2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李洋与钟玉辉、郭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李洋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洋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洋负担。审判员  胡洪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谢承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