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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林与方阳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方阳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杨林,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盛金莲,女,汉族,农民,系杨林之母。被执行人方阳阳,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杨林与方阳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使案件得以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蓝田县人民法院(2015)蓝民初字第013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