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林与方阳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方阳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杨林,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盛金莲,女,汉族,农民,系杨林之母。被执行人方阳阳,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杨林与方阳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使案件得以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蓝田县人民法院(2015)蓝民初字第013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