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上海旺角钢铁有限公司、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旺角钢铁有限公司,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家利,郑孝富,周道森,阮爱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3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刘汇清,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芝均,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旺角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周道森,负责人。被执行人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肖家利,负责人。被执行人肖家利,男,195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被执行人郑孝富,男,195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被执行人周道森,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东市。被执行人阮爱芬,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东市。申请执行人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旺角钢铁有限公司、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家利、郑孝富、周道森、阮爱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48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该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旺角钢铁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截止至全部借款本息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被执行人上海旺角钢铁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律师费损失89,252.5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家利、郑孝富、周道森、阮爱芬对被执行人上海旺角钢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诉讼费43,775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邮寄的执行通知书被邮局以“无人签收”为由而退回。执行中,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肖家利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陈公路2弄301室房屋(查封期限至2020年2月23日止),该房产已设置抵押,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肖家利名下沪DJXX**小型车辆(查封期限至2019年4月4日止)。本院经执行调查,未能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肖家利、郑孝富、周道森、阮爱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案执行标的额本金4,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律师费89,252.5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3,775元目前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执行中,除本院查封的房产及车辆外,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执行标的额目前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旺角钢铁有限公司、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家利、郑孝富、周道森、阮爱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单文宣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