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世荣与北京起重机器厂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世荣,北京起重机器厂,张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1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世荣,男,1929年3月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张世荣之子),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飞,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起重机器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马圈。法定代表人:童志强,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士炎,男,该厂办公室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群,女,1949年1月2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红,北京市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世荣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起重机器厂、张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11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有关张世荣将房屋承租权变更给张群时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即是否有受欺诈之虞,相关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0101民初116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世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慧慧审判员 白 松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梓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