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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洪军与包色音勿力吉、鲍来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军,包色音勿力吉,鲍来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252号原告:李洪军,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告:包色音勿力吉,男,1969年4月3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鲍来小,女,1972年2月22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原告李洪军诉被告包色音勿力吉、鲍来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李洪军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洪军负担。审判员 晓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崔建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