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民终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姜某与喀喇沁旗宝工汽车修理厂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某,喀喇沁旗宝工汽车修理厂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10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喀喇沁旗宝工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喀喇沁旗锦山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刘某,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王爷府镇大西沟门村*组。上诉人姜某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8民初3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姜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及上诉申请。上诉人姜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及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8民初379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姜某撤回起诉及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邮寄费40元,双方当事人各自负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润涓审 判 员 张欢欢代理审判员 王 焯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卢高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