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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2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2017)116孟庆华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华,绥滨县恒厦建筑有限公司,张智江,刘波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2民初116号原告:孟庆华,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绥滨县。被告:绥滨县恒厦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晓光。被告:张智江,男,汉族,住绥滨县。被告:刘波,男,汉族,住绥滨县。原告孟庆华与被告绥滨县恒厦建筑有限公司、张智江、刘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孟庆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孟庆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40.95元,减半收取570.48元,由孟庆华负担。审 判 长  周 慧审 判 员  王荔荣人民陪审员  孙海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