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5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邹立雷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湖渔村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立雷,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湖渔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5883号申请执行人邹立雷,男,198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湖渔村。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负责人刘洪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邹立雷与被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湖渔村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黄劳仲案字(2016)第20427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黄劳仲案字(2016)第20427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兆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