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杨晓锋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晓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392号罪犯杨晓锋,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福清市,中专毕业,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4日作出(2007)厦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晓锋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已交60200元),退赔被害人33518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晓锋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8月30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342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晓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4年12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1月2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杨晓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晓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四年十月至二O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达标分二十一分,获得二O一四、二O一五、二O一六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分经折算为3450分,表扬伍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杨晓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杨晓锋属于犯抢劫罪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晓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韦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