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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财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朱宝池与赵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宝池,赵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财保140号申请人朱宝池,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赵岳,男,199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朱宝池与被申请人赵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赵岳驾驶的无牌桑塔纳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赵岳驾驶的无牌桑塔纳轿车一辆,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孝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