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财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朱宝池与赵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宝池,赵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财保140号申请人朱宝池,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赵岳,男,199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朱宝池与被申请人赵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赵岳驾驶的无牌桑塔纳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赵岳驾驶的无牌桑塔纳轿车一辆,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孝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