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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开县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定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县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定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371号原告:开县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开州步行街1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95865007M。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平,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腾,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余定明,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了原告开县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定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开县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开县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县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县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向 红人民陪审员  李远光人民陪审员  张宏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段辉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