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博川与姚建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博川,姚建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2189号原告:王博川,男,199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雅兰,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建哲,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颜果,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号楼*******层。原告王博川与被告姚建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需以(2017)豫0181民初429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此事故中另一受害人姚景翔诉至本院要求赔偿损失,本案需与该案一并处理,但该案中原告需伤残鉴定,故应中止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程志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乔 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