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2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姜慧玲诉被告潜江市王朕批发超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慧玲,潜江市王朕批发超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2民初39号原告:姜慧玲,女,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委托代理人朱需要,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潜江市王朕批发超市,住所地潜江经济开发区信心村*组**号。经营者王传志,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思,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了原告姜慧玲诉被告潜江市王朕批发超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姜慧玲自愿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慧玲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潜江市王朕批发超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慧玲撤回对被告潜江市王朕批发超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5元,由原告姜慧玲承担。审 判 员 方牡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 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