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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山与赵某某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山,赵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财保34号申请人王山,现住扶余市,电话138XX****XX被申请人赵玉凤,1964年07月17日,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码×××申请人王山诉被申请人赵玉凤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出具的欠据,以证实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要求对被申请人赵玉凤丈夫国松林(已死亡)在新源镇农经管理站占地补偿款1.8万元予以冻结。并由申请人王山自愿用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8万元向本院提供保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玉凤丈夫国松林(已死亡)在新源镇农经管理站占地补偿款1.8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家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苗光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