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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514号原告:杨某。被告:罗某。原告杨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杨某负担。审判员  龚克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