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514号原告:杨某。被告:罗某。原告杨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杨某负担。审判员 龚克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