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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初1418号原告赵某某,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辽宁省义县。被告牛某某,女,1982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崇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浩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