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初1418号原告赵某某,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辽宁省义县。被告牛某某,女,1982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崇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浩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