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3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长沙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谢谦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谢谦,长沙新贵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38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天物昌威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空港物流加工区中环西路1号浩物大厦A座315室。法定代表人:孙广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亚,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女,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长沙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杜鹃路812号联美嘉园品格小区7栋1201室。法定代表人:谢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谢谦,男,199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告:长沙新贵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体院路519号优山美地家园8栋805号。法定代表人:郭乐勇。天物昌威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津0116财保3号及(2017)津0116财保3号之一诉前保全民事裁定,冻结了长沙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谢谦以及长沙新贵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8621.97元,同时查封了登记在天津昌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名下,车牌号分别为鄂A×××××、鄂A×××××、鄂A×××××、鄂A×××××、鄂A×××××等5部车辆。天物昌威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诉前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诉前保全措施,现原告已撤诉,因此对诉前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沙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谢谦、被申请人长沙新贵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8621.97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登记在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昌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名下,车牌号分别为鄂A×××××、鄂A×××××、鄂A×××××、鄂A×××××、鄂A×××××等5部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曲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