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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3民初4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琴芳与曾子敬、惠阳区建诚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琴芳,曾子敬,惠阳区建诚实业有限公司,曾锦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3民初4124号原告李琴芳,女,汉族,1975年1月18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钱向阳、邓圭,广东德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子敬,男,汉族,1962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告惠阳区建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塘口。被告曾锦珍,女,汉族,1962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原告李琴芳诉被告曾子敬、惠阳区建诚实业有限公司、曾锦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李琴芳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琴芳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琴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89.49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2997.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294.75元(原告李琴芳已预交),由原告李琴芳负担。审判长 江 敏审判员 潘伟雄审判员 邹思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宇文赖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