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汉城与金生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汉城,金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张汉城,男,汉族,住平川区新建一项79。被执行人金生强,男,汉族,住平川区宝鸡乡魏家地村。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一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一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强发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