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22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陆学树与许礼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学树,许礼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881号原告:陆学树。被告:许礼芳,1955年3月15日,安徽省含山县昭关镇谭泉行政村小王村3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学树与被告许礼芳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陆学树在法院立案受理通知书指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且未提出减、免、缓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义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