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东营市海翔电气有限公司与韩振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海翔电气有限公司,韩振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306号原告:东营市海翔电气有限公司,地址: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644402877。法定代表人:刘书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华,男,195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海翔电气有限公司行政总监,住。被告:韩振胜,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海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振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海翔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东营市海翔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延 新 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绍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