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082民初3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与许昌制药厂一分厂、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许昌制药厂一分厂,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3659号原告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坡胡镇大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174392008Y。法定代表人刘书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许昌制药厂一分厂,住所地长葛市八一路。法定代表人郭全福,该厂厂长。被告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侯秋己,该委员会主任。原告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制药厂一分厂、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因证据问题于2017年4月7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许昌制药厂一分厂、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昌制药厂一分厂、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百山审判员  陈玉娇陪审员  彭朝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丽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