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4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成伟东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西安雁塔商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伟东,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西安雁塔商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4467号原告:成伟东,男,汉族,1992年11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西安雁塔商场,住所地:长安南路86号。负责人:PATRICELUCIENGILBERTGENET,职务不详。被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法定代表人:袁仁国,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成伟东与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西安雁塔商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成伟东于2017年3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伟东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伟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后由原告成伟东承担。审判员 兰 喆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镇珲打印:扈艳红校对:牟振甫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