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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双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双全,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双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1335号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重庆市铜粱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中兴东路166号3-2。法定代表人:喻芬,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斌,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禾加平渡村七组014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仁莉,女,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民安大道491号1幢1单元14-4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双全,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双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刘双全已交清所欠物业服务费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元,由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涂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贾蕊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