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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支行、龙敬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支行,龙敬兵,王德连,马自广,凌沛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2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大山路与宏大路交汇处西南角。负责人:孟冬,行长。被执行人:龙敬兵,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德连,女,汉族。被执行人:马自广,男,汉族。被执行人:凌沛山,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支行与龙敬兵、王德连、马自广、凌沛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有查封的财产但在执行期限内查封财产未处置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再恢复,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艾忠审判员  刘建法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薛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