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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行终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福运、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福运,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政府,孝感市孝南区卧龙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行终13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福运,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上诉人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书院街5号。被上诉人孝感市孝南区卧龙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卧龙乡卧龙街8号。上诉人张福运因诉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政府、孝感市孝南区卧龙乡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9行初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福运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其提交由孝南区控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致全区村(居)民朋友们的一封信》足以证明拆除其房屋是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政府所为。请求撤销原裁定,对其行政诉讼立案审理。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权是其能将行政行为提起司法审查的程序性权利。它不要求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必须“正确”,而只要求“具体”即可,即对数量或内容的多少并无限制,只要能确定至确切的内容或对象即可。本案中,孝南区控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致全区村(居)民朋友们的一封信》仅为一般倡议、宣传性质,不能与拆除张福运房屋直接联系起来,张福运起诉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政府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孝感市孝南区卧龙乡人民政府所属村镇建设规划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建设行政执法责令拆除通知书》责令其自拆,逾期将强制执行则直接指向张福运的私自建设行为。张福运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孝感市孝南区卧龙乡人民政府,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向张福运送达了补正起诉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全面告知其需要补正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政府进行强制拆除房屋的事实根据后,张福运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张福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思化审判员  胡 文审判员  吴 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雷 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