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3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3386号原告: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神仙树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孙京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影,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陈超,男,汉族,1987年6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陈超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俊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