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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4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金妹与陈玲平、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妹,陈玲平,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4民初469号原告:黄金妹,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发,男,闽清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玲平,女,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负责人:陈萍,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妹与被告陈玲平、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妹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金妹以诉请的保险公司主体有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金妹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黄金妹负担。审判员  黄仁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美金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