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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3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骆世明、王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世明,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3执751号申请执行人骆世明,男,生于1961年9月2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王平,男,生于1982年8月19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骆世明与王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世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