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3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骆世明、王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世明,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3执751号申请执行人骆世明,男,生于1961年9月2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王平,男,生于1982年8月19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骆世明与王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世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