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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8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延文与馆陶县城区管理局、馆陶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文,馆陶县城区管理局,馆陶县国土资源局,馆陶县城乡规划局,馆陶县陶山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28行初14号原告张延文,男,1957年8月28日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馆陶镇陶西村人,现居住馆陶县。被告馆陶县城区管理局。被告馆陶县国土资源局。被告馆陶县城乡规划局。被告馆陶县陶山街道办事处。原告张延文诉被告馆陶县城区管理局、馆陶县国土资源局、馆陶县城乡规划局、馆陶县陶山街道办事处行政诉讼一案,于2016年12月8日向馆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馆陶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报请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4行辖14号行政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本院管辖。本院立案后,原告张延文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延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会臣审 判 员  王立强人民陪审员  孙帅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印)书 记 员  贺薇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