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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张昌兴、林冬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张昌兴,林冬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920号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五洲小区29幢6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081620235Y。法定代表人:田泽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岷,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张昌兴,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现住永安市。被告:林冬梅,女,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现住永安市。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张昌兴、林冬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以与张昌兴、林冬梅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国延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秋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