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2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颜礼伦与谭可敏、邓姗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礼伦,谭可敏,邓姗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84-3号申请执行人颜礼伦,男,汉族,住石泉县池河镇良田村*组。被执行人谭可敏,男,汉族,住石泉县城关镇北街社区*组。被执行人邓姗姗,女,汉族,住石泉县城关镇北街社区*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礼伦与被执行人谭可敏、邓姗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2民初89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谭可敏、邓姗姗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颜礼伦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谭可敏的银行存款26364元,申请执行人颜礼伦已领取执行标的款26364元。经调查,被执行人谭可敏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邓姗姗已被刑事拘留,���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下欠23636元及利息待被执行人谭可敏、邓姗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2执84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谭可敏、邓姗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金述林执行员 钟家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常壮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