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陈彩娣与黄向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彩娣,黄向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1975号原告:陈彩娣,女,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黄向阳,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侨光路8号B座8楼之一。负责人:丁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彩娣诉被告黄向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彩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彩娣交纳。审判员 陈强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江展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