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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孟宪西、邹敬胜等与时秀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西,邹敬胜,邹时山,李万忠,李兴孟,郭俊昌,郭纪荣,时秀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511号原告:孟宪西,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城区。原告:邹敬胜,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城区。原告:邹时山,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城区。原告:李万忠,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城区。原告:李兴孟,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城区。原告:郭俊昌,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城区。原告:郭纪荣,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城区。七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亮,莱芜高新振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时秀文,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莱城区。原告孟宪西、邹敬胜、邹时山、李万忠、李兴孟、郭俊昌、郭纪荣与被告时秀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2017年4月7日,原告孟宪西、邹敬胜、邹时山、李万忠、李兴孟、郭俊昌、郭纪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宪西、邹敬胜、邹时山、李万忠、李兴孟、郭俊昌、郭纪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孟宪西、邹敬胜、邹时山、李万忠、李兴孟、郭俊昌、郭纪荣负担。审判员 石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范晓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