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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喀左县某某金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喀左县某某金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执320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蒙古族,住建平县万寿街道。被执行人:喀左县某某金矿,住所地喀左县中三家镇。本院在执行白某某与喀左县某某金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已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喀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喀劳人仲字[2016]16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广林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   志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