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喀左县某某金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喀左县某某金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执320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蒙古族,住建平县万寿街道。被执行人:喀左县某某金矿,住所地喀左县中三家镇。本院在执行白某某与喀左县某某金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已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喀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喀劳人仲字[2016]16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广林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 志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