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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冯秀梅、王兆亮等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秀梅,王兆亮,王红霞,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1民初892号原告:冯秀梅,女,195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现住阳谷县。原告:王兆亮,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王红霞,女,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代增,阳谷安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润北路柳泉花园C区33号楼。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谷山路185号。负责人:王炳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伟华,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原告冯秀梅、王兆亮、王红霞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秀梅、王兆亮、王红霞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代增、被告永安财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被告中国人保财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伟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秀梅、王兆亮、王红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41723.83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7日15时50分许,丁万磊驾驶鲁P×××××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PE2**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省道254自北向南行驶至176Km+200m处时,因超速行驶与自西向东倒车的梁道朋驾驶的鲁P×××××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PEC**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后又与王杰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后驶入路东绿化带内,致三车及山东美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绿化植物损坏,王杰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冯秀梅受伤,后王杰于同年10月17日23时40分许抢救无效死亡。同年11月28日,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阳谷大队出具的聊阳公交认字[2016]第001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万磊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梁道朋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杰不承担此事故责任,冯秀梅不承担此事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永安财险辩称,涉案车辆鲁P×××××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PE2**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主车100万元及挂车5万元,且有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合理合法的损失。诉讼费等间接损失,我公司不予赔偿。被告中国人保财险辩称,鲁P×××××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PEC**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挂车投保商业三者险5万元,且有不计免赔。如事故属实,并且被保险车辆及驾驶员具备合法有效的驾驶资格、行驶证、道路运输资格证并不存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事由,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商业三者险部分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我公司不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7日15时50分许,丁万磊驾驶鲁P×××××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PE2**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省道254自北向南行驶至176Km+200m处时,因超速行驶与自西向东倒车的梁道朋驾驶的鲁P×××××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PEC**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后又与王杰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后驶入路东绿化带内,致三车及山东美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绿化植物损坏,王杰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冯秀梅受伤,后王杰于当日23时40分许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11月28日,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阳谷大队出具的聊阳公交认字[2016]第001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万磊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梁道朋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杰、冯秀梅不承担此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王杰被送往阳谷县人民医院住院救治1天,花费医疗费共计8383.2元,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住院期间由崔爱华(系受害人亲属)、冯爱英(系受害人亲属)护理,护理人员身份均为农民。王杰,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阳谷县国泰花园11号7排302号,身份证号码:,王杰已于2016年10月17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并注销户口。原告冯秀梅系王杰的妻子,原告王兆亮、王红霞系王杰的子女。王杰生前未留有遗嘱,故上述3人为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鲁P×××××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PE2**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被告永安财险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主车100万元、挂车5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且有不计免赔;鲁P×××××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PEC**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被告中国人保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且有不计免赔;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均在保险期内。本院认为,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阳谷大队出具的聊阳公交认字[2016]第001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万磊与梁道朋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杰、冯秀梅不承担此事故责任;该认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存尸费等问题,在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设置精神损害抚慰金旨在弥补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而给家属带来的心理伤害,由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王杰死亡的同时其妻冯秀梅亦受伤,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合案件事实,本院酌情确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5000元。关于原告主张财产损失问题,诉讼期间,被告永安财险、中国人保财险同意给付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告主张存尸费问题,原告已主张丧葬费,又另行主张存尸费等费用,本院不应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各赔偿项目及金额,本院依法认定如下:医疗费为8383.20元、护理费为118.78元、死亡赔偿金为567810元、丧葬费为29099元、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为1555.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5000元、财产损失为2000元,以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623966.54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本次事故造成王杰死亡及其妻冯秀梅受伤,在交强险限额内已酌情为(2017)鲁1521民初894号案件中的冯秀梅预留必要赔偿数额为4985元;被告永安财险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共计115015元(120000元4985元),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共计115015元。对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共计393936.54元(623966.54元115015元115015元),应按照该案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永安财险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6968元(393936.54元×50%)(精确到个位数)。由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6968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冯秀梅、王兆亮、王红霞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共计115015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冯秀梅、王兆亮、王红霞各项损失共计19696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冯秀梅、王兆亮、王红霞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共计11501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冯秀梅、王兆亮、王红霞各项损失共计196968元。上述第一、二、三、四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执行,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将上述一、二项,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公司将上述三、四项直接汇入原告冯秀梅个人账户,户名:冯秀梅,开户行:阳谷农商银行,账号:62×××03。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9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田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孟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