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齐思伟与姚宝荣、顾利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思伟,姚宝荣,顾利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101号申请执行人齐思伟,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被执行人姚宝荣,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被执行人顾利芳,女,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申请执行人齐思伟与被执行人姚宝荣、顾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99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姚宝荣、顾利芳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姚宝荣、顾利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8905元;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钟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