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民特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李桂兰与张荣申请宣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桂兰,张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特35号申请人:李桂兰。被申请人:张荣,系申请人之女。本院受理申请人李桂兰与被申请人张荣申请宣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桂兰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