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付艮川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艮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2刑初9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艮川,男,199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30日经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潼检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艮川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7日下午,被告人付艮川去至重庆市潼南区崇龛镇大屋村X组XX号房屋二楼一卧室,将付某放置在柜内书中的人民币7300元盗走。2017年1月29日,被告人付艮川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被盗财物被追回人民币2800元,其余损失被告人付艮川与被害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艮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付艮川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艮川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鉴于本案的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及家庭具体情况,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艮川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付艮川退赔被害人付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代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吉 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