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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华金财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财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1刑初36号公诉机关英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华某财(别名:华炳1),绰号“怪兽”,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英德市人,住广东省清远市。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3月3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5年8月24日至2015年8月23日),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4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以英检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某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昌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某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5日0时至1时许,被告人华某财在其支配使用的英德市九龙镇塘坑村委会华屋组一泥砖旧瓦屋内一起与吸毒人员陈某2、陈某1、梁某1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公安机关在现场抓获到吸毒人员陈某1、梁某1,并查获到用于吸毒的“冰糖雪梨”饮料空瓶、塑料管、锡纸以及疑似毒品小包(经检验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21克)。被告人华某财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财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华某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但当庭认罪,其辩称该旧瓦屋不是他的,是他堂叔华某2的,华某2去世后也没有去过该房屋吸毒,也没有容留他人吸毒。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5日0时至1时许,被告人华某财在其支配使用的英德市九龙镇塘坑村委会华屋组一泥砖旧瓦屋内一起与吸毒人员陈某2、陈某1、梁某1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公安机关在现场抓获到吸毒人员陈某1、梁某1,并查获到用于吸毒的“冰糖雪梨”饮料空瓶、塑料管、锡纸以及疑似毒品小包(经检验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21克)。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物证有《英德市公安局证据保存决定书》1份、《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各2份,有《英德市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1份,证实:英德市公安局于2015年7月15日在检查现场扣押透明晶体状疑似冰毒0.01克;华某财容留他人吸毒工具:①银色卷成条状用于吸食冰毒的锡纸1条、②黄色“康师傅冰糖雪梨”饮料空瓶1个、③白色塑料吸管1条。2.书证(1)英德市公安局出具的华某财户口查询打印件1份和照片;(2)《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犯罪嫌疑人华某财于2006年3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05年8月24日至2015年8月23日),依法认定其属于累犯;(3)英德市公安局于2015年7月15日出具的抓获经过2份、2016年8月5日、2016年10月6日出具的抓获经过各1份;(4)英德市公安局九龙派出所提供的吸毒人员梁某1、陈某2人口信息查询打印件各1份;(5)吸毒人员梁某1、陈某1、陈某2、华某财的《吸毒检测样本采集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等文书材料多份;(6)英德市公安局于2016年1月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实:英德市公安局九龙派出所于2015年7月15日在涉案现场查扣的涉案物证因犯罪嫌疑人未到案,保管于九龙派出所物证室;(7)英德市公安局于2016年12月2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实:英德市公安局浛洸派出所侦查人员多次寻找2015年7月15日凌晨在九龙镇塘坑村委会华屋组华某财使用的泥砖屋内吸食冰毒的在逃人员陈某3未果;(8)《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一份,(9)华某财《入所健康检查表》1份。3.证人证言(1)证人梁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15日晚,梁某1、陈某3、华某财在犯罪嫌疑人华某财支配使用的九龙镇塘坑村委会华屋组一泥砖旧屋里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2)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华某财于2015年7月15日凌晨1时许,容留陈某元、陈某义、陈某明、梁某庆在其支配使用的位于英德市九龙镇塘坑村委会华屋组一泥砖旧屋里吸食毒品冰毒;证人陈某1一共去过该泥砖旧屋吸食毒品两次,另一次是2015年5月份中旬。(3)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华某财于2015年7月15日凌晨1时许,提供毒品并容留陈某元、陈某义、陈某明、梁某庆在其支配使用的位于英德市九龙镇塘坑村委会华屋组一泥砖旧屋里以“煲猪肉”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其于2015年年初开始,多次容留多人在该泥砖旧屋里吸食毒品。(4)证人华某1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华某财在其堂叔华某2于2015年1月去世后,多次组织社会青年在其堂叔交其支配使用的位于英德市九龙镇塘坑村委会华屋组一泥砖旧屋内吸食毒品;(5)证人许某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华某财于2014年底开始与其堂叔华某2一起居住在九龙镇塘坑村委会华屋组的泥砖旧屋,且在华某2去世后,华某财仍一直居住,该两人均为吸毒人员,他们居住的泥砖旧屋经常有吸毒人员进出,目前该瓦屋已被华某2儿子拆建成楼房;(6)证人梁某2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华某财2014年底刑满释放回家后一直居住在华某2的瓦屋里,华某2死后也经常住在瓦屋里,并经常在瓦屋里吸毒。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互相印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财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虽然被告人当庭认罪,但是被告人仍辩解自己没有容留他人吸毒,而从本案的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分析,可证实被告人在其支配使用的旧泥砖屋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因此,被告人的辩解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华某财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华某财能够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华某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查扣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21克及吸毒工具均予以没收,由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伟坚人民陪审员  张木兰人民陪审员  吕春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赖静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