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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3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丹与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杨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3199号原告李丹,女,汉族,1986年6月2日生,住河南省。被告杨波,男,汉族,1978年6月14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丹诉被告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丹于2017年4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丹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唯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关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