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5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郭某华、郭某桥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华,郭某桥,刘某妹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5刑初7号公诉机关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华,男,1994年8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2016年12月1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1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郭某桥,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2016年11月1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刘某妹,女,1973年2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2016年12月1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执行逮捕。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湾检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华、郭某桥、刘某妹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倩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华、郭某桥、刘某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8日8时许,湾里区招贤镇港下村郭棱自然村村民郭某桂报警称其在郭棱自然村旁的瑞林工地被人殴打,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招贤派出所接110转警后,民警曹某立即带领辅警张某、朱某、胡某、刘某等人着制服驾驶110出警车赶往现场。民警在向发生纠纷的郭某桂及被告人郭某桥等人了解情况时,被告人郭某华过来看到父亲郭某桥鼻子上有血,便上前去打郭某桂,民警曹某立即阻止。被告人郭某华用拳头击打曹某头部,并用脚踢其腿部。民警口头传唤被告人郭某华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带上警车,被告人郭某华激烈反抗,抱住民警曹某并再次用脚踢打民警。被告人郭某桥及其妻子被告人刘某妹见状冲到警车旁撕扯民警衣服,用手掐民警曹某的脖子和脸部,肩章上的执法记录仪亦被打落在地,并抓伤辅警朱某的脸,咬伤辅警张某、胡某的手臂等处。被告人郭某华趁机从警车逃离。后派出所增援警力赶到,口头传唤被告人郭某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刘某妹看到被告人郭某桥被带上警车,就冲到民警王榕兵面前将其衣服撕烂后离开。经鉴定,民警曹某、辅警张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辅警朱某面部表皮擦伤。2016年12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妹在湾里区招贤镇港下村郭棱自然村自家商店内被抓获;2016年12月1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郭某华主动到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投案。2016年12月16日,郭某桥与民警曹某等人达成调解,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装备、服装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元。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某华、郭某桥、刘某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欧某、刘某、胡某的证言,被害人曹某、张某、朱某的陈述,刑事照片,洪检技鉴[2016]75号、76号、77号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鉴定书,协议、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材料及被告人郭某华、郭某桥、刘某妹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华、郭某桥、刘某妹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华、郭某桥、刘某妹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桥、刘某妹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郭某华具有自首情节,且三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被告人郭某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被告人刘某妹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丽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