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3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某1与被执行人杨某2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2执37号申请人杨某1,女,1940年12月16日生,住云南省鹤庆县。被执行人杨某2,男,1972年9月24日生,住云南省鹤县。申请人杨某1与被执行人杨某2赡养纠纷一案,经鹤庆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6)云2932民初字第83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确定:被执行人杨某2从2016年11月起,每月1日向原告杨某1支付赡养费420元,每月给付原告杨某1大米30斤。但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执行人员于2017年4月6日���黄坪村委会解约谈了当事人杨某1和杨永仁,杨永仁表示其愿意赡养申请人杨某1,并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庆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2执3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子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娟第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