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民辖终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诉车捌爱及原审被告于光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车捌爱,于光春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民辖终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236006898Q。法定代表人:吴立晴,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车捌爱,1970年12月28日出生,住云南省元江县。原审被告:于光春,男,1963年4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上诉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车捌爱及原审被告于光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428民初5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211号,依法本案,只有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一审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车捌爱、于光春未答辩、陈述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根据车捌爱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系因财产租赁合同纠纷所提起的诉讼,依法原审法院及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在车捌爱已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已经立案之下,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再要求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违反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其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洪家敬审判员 向艳萍审判员 张新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