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徐希明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希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22民初1385号原告徐希明,男,197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高峰头镇新民村*组***号,居民身份号码3728221973********。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艳杰,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号齐鲁大厦。法定代表人梁春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婷婷,公司职工。原告徐希明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希明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保险合同赔偿原告损失6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8日23时,原告驾驶鲁QV42**/鲁QVA**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101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张桥街道时,撞到陈同友驾驶的皖N5C8**号轻型货车。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车上货物损坏,后本事故经安徽定远县交警队作出责任认定,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后原告车辆经评估车损价值为6万多元。原告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车损险商业险及不计免赔。综上所述,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须依约赔付原告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法》之规定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徐希明车损49000元,于2017年5月1日前付清(原告指定收款账户:临商银行郯城支行,6223595390115115469)。二、原告徐希明同意将向事故相对方在责任范围内索赔的权益转让给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诉讼费用1375元,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安宁 搜索“”